(一) 癌症及非癌症疾病,因疾病已無法勝任日常工作,或經醫師專業診斷符合入住安寧療護病房之重症末期患者納入服務對象範圍,包括:
1. 癌症末期病人
2. 不接受呼吸器處理之末期運動神經元疾病患者
3. 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
4. 其他大腦變質
5. 心臟衰竭
6. 慢性氣道阻塞,他處未歸類者
7. 肺部其他疾病
8. 慢性肝病及肝硬化
9. 急性腎衰竭,未明示者
10. 慢性腎衰竭及腎衰竭,未明示者
2. 不接受呼吸器處理之末期運動神經元疾病患者
3. 老年期及初老期器質性精神病態
4. 其他大腦變質
5. 心臟衰竭
6. 慢性氣道阻塞,他處未歸類者
7. 肺部其他疾病
8. 慢性肝病及肝硬化
9. 急性腎衰竭,未明示者
10. 慢性腎衰竭及腎衰竭,未明示者
(二) 居住地可為家中或長照機構的上述重症病人。
(三) 須完成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三) 須完成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二、服務項目(症狀控制):
(一) 含疼痛、呼吸困難、噁心、嘔吐、腸阻塞腹脹、意識混亂等常見癌症末期症狀之適當處置。
(二) 對不接受呼吸器處理之末期運動神經元病人提供疼痛、虛弱、肌肉痙攣等相關症狀之處置。
(三) 舒適護理:例如洗頭、洗澡、口腔護理等基本生理需求,並指導家屬照顧病人維持日常生活功能所需知識技能,及必要之家庭安全設備。
(四) 照顧者照顧技巧指導。
(五) 管路更換及傷口照護。
(六) 同理、傾聽病人及家屬的擔憂,預先說明病人預期性會發生症狀及照護方式及處置。
(七) 病人與家屬靈性宗教需求之照護。
(八) 善終準備及家屬之哀傷輔導與後續追蹤。
(九) 代採檢體及送檢。
(十) 提供適時的轉介,協調聯繫社區中可運用之資源與人員。
三、申請方式:
(二) 對不接受呼吸器處理之末期運動神經元病人提供疼痛、虛弱、肌肉痙攣等相關症狀之處置。
(三) 舒適護理:例如洗頭、洗澡、口腔護理等基本生理需求,並指導家屬照顧病人維持日常生活功能所需知識技能,及必要之家庭安全設備。
(四) 照顧者照顧技巧指導。
(五) 管路更換及傷口照護。
(六) 同理、傾聽病人及家屬的擔憂,預先說明病人預期性會發生症狀及照護方式及處置。
(七) 病人與家屬靈性宗教需求之照護。
(八) 善終準備及家屬之哀傷輔導與後續追蹤。
(九) 代採檢體及送檢。
(十) 提供適時的轉介,協調聯繫社區中可運用之資源與人員。
(一)符合前項服務對象之一者,可先備妥最近一次住院病歷摘要,或是末期疾病診斷書,傳真或電郵至本單位:安寧居家護理。
(二)專任安寧護理師,於24小時電聯家屬:評估是否確實符合健保安寧居家收案
四、服務費用:
(二)專任安寧護理師,於24小時電聯家屬:評估是否確實符合健保安寧居家收案
(一)健保部份負擔:依全民健保法,代收5%部份負擔(若符合健保重大傷病或福保、榮民等,免部份負擔)。
(二)交通費:每公里10元,訪視之次數規定。
醫師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週以乙次為原則。
護理人員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週以兩次為原則。
其他專業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及心理師)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週以乙次為原則。
(二)交通費:每公里10元,訪視之次數規定。
醫師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週以乙次為原則。
護理人員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週以兩次為原則。
其他專業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及心理師)訪視次數,每一個案每週以乙次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