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服務項目及內容
(1) 提供門診就醫、復健或長期使用照顧服務等之交通接送。
(2) 配合政府主管機及社福單位,即時提供接送服務者及家屬相關措施說明、交通宣導。
二、 服務對象
(2) 配合政府主管機及社福單位,即時提供接送服務者及家屬相關措施說明、交通宣導。
實際居住地點位於臺中市之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照顧管理專員」評估照顧計畫中有就醫或復健需求者:
(1) 65歲以上失能老人。
(2) 50-64歲失能原住民。
(3) 50歲以上失智症者。
(4)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三、 服務時間及方式
(2) 50-64歲失能原住民。
(3) 50歲以上失智症者。
(4)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1) 預約訂車及查詢服務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時30分至17時30分止。
(2) 以電話預約訂車為主,傳真為輔,乘客訂車需於用車日前七日起至前一日中午12時止,與服務中心接洽接送事宜。
(3) 臨時叫車需求,需於服務時間內,以電話向服務中心洽詢。
(4) 國定假日、星期六、日及颱風等特殊情況,經政府機關宣佈停止上班或上課時得不發車。
(5) 線上預約訂車:@262upjch
預約訂車專線:(04)2273-5020
預約傳真專線:(04)2273-5030
申訴專線:(04)2273-5020
(2) 以電話預約訂車為主,傳真為輔,乘客訂車需於用車日前七日起至前一日中午12時止,與服務中心接洽接送事宜。
(3) 臨時叫車需求,需於服務時間內,以電話向服務中心洽詢。
(4) 國定假日、星期六、日及颱風等特殊情況,經政府機關宣佈停止上班或上課時得不發車。
(5) 線上預約訂車:@262upjch
預約訂車專線:(04)2273-5020
預約傳真專線:(04)2273-5030
申訴專線:(04)2273-5020
四、 乘車等候注意事項
(1) 服務使用者及陪同者應於預約用車時間前至乘車地點等候。
(2) 如車輛抵達預訂乘車地點,於預約時間十分鐘後(臨時叫車預約時間五分鐘後),服務使用者及陪同者仍未抵達約定地點則以「應取消服務而未取消」辦理,並視同放棄當趟次服務。駕駛員得向服務中心回報後離開,趕往服務下一位服務使用者。
(3) 在車輛不可抗力因素下,可臨時向服務使用者提出提前、延後或取消預約之行程。
(2) 如車輛抵達預訂乘車地點,於預約時間十分鐘後(臨時叫車預約時間五分鐘後),服務使用者及陪同者仍未抵達約定地點則以「應取消服務而未取消」辦理,並視同放棄當趟次服務。駕駛員得向服務中心回報後離開,趕往服務下一位服務使用者。
(3) 在車輛不可抗力因素下,可臨時向服務使用者提出提前、延後或取消預約之行程。
五、 收費方式及補助標準
收費標準:補助服務對象交通費用每人每月最高8趟。